国税总局: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进行明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具体内容在附件的《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中有详细描述,摘录如下: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享受主体】


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注:该通则已被《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替代,下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服务)


【享受主体】


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项


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2.“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4.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5.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民族未来。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环境保护


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国家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发展。具体包括:


(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水土保持税费优惠


5.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促进节能环保


为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现行税收政策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推进电池制造、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促进节能节水环保、支持新能源车船使用、鼓励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不断改善空气、水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具体包括: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服务)


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10.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1.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12.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节能环保电池、涂料税收优惠


13.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14.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四)节能节水税收优惠


15.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16.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五)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


18.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9.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节约水资源税收优惠


21.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22.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3.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七)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保障资源供给安全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约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家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体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27.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2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29.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0.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31.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32.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3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污水处理税收优惠


34.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5.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6.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7.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矿产资源开采税收优惠


38.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9.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4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41.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42.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


43.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


44.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四)水利工程建设税费优惠


4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7.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四、推动低碳产业发展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具体包括:


(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


4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风力、水力、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


5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51.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2.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5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54.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55.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56.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


1.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pdf

2.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