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总体部署,围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总体目标,以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持续推进“未来工厂”引领、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主体的新智造发展,省经信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3日
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按照省委数字化改革总体部署,围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总体目标,以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有力推动以“未来工厂”为引领、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主体的新智造发展,依据《浙江省数字经济系统建设方案》及相关考核评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采集、评价组织、结果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设区市、县(市、区)新智造发展的综合评价,亦适用于产业集群、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智造发展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智造发展,是指地方以数字化改革引领撬动企业数字化转型,持续推动智能制造演化升级,促进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在工作统筹、推进成效、发展成效、创新成果等方面所取得的综合表现,反映区域新智造发展的整体成效。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五条 省经信厅牵头组织新智造发展的评价工作,视情成立专家小组开展审核评价,确保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市经信局负责评价的初审工作。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规上工业企业、供应商和专家人才等完善相关信息,配合做好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评价工作以数字化手段为主,依托新智造公共服务“智造荟”(以下简称“智造荟”)进行数据采集和资料收集。各市和县(市、区)经信部门按要求做好基础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并做好文本类评价资料的整理提交工作。
第七条 强化评价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八条 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原则上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指标数据真实可靠,并按照国家、省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评价指标进行说明,确保规范性。
第九条 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从工作统筹、推进成效、发展成效、创新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设定,包括12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
(一)工作统筹。含2项一级指标、2项二级指标。主要评价地方推进区域新智造发展的机制建设和政策保障情况,促进地方加强工作统筹和政策引导。
(二)推进成效。含5项一级指标、10项二级指标。按照省市县协同推进“诊断摸排—项目培育—对接服务—对标评估—推广应用”业务全流程,评价地方推进新智造发展的工作开展情况。
(三)发展成效。含3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主要评价区域新智造发展的数字化基础、培育成效和综合效益提升情况。
(四)创新成果。含2项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主要评价地方推进新智造发展取得的经验做法和数字化改革成果。
第十条 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总分值按100分设置。其中,工作统筹指标占10分、推进成效指标占40分、发展成效占35分、创新成果占15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审核要求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数据原则上以上年度数据为准。评价工作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省经信厅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分为数据采集、审核评价、结果发布三个阶段。数据采集基于“智造荟”以系统获取为主,不能通过系统获取的数据或资料由评价对象负责整理提交。
第十三条 各市经信局负责对县(市、区)评价数据和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省经信厅负责组织复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省级部门统计变化异常的数据、企业自主填报的系统统计数据、评价对象提交其它材料等。审核时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可靠。
第十五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验证核对,或告知评价对象限期补充证明或解释材料。如无补充证明和解释材料,或材料不能说明问题的,扣除相关指标分值。
第十六条 省经信厅视情组织专家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任何个人、组织均可举报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评价年度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在综合得分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五章 结果发布及应用
第十八条 根据评价结果,省经信厅牵头起草《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年度评价报告》,并予以发布。评价结果可作为全省数字经济系统建设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省经信厅负责协调省级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全省新智造发展的统计监测体系,为各级政府推进新智造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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