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节水标杆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十四五”规划》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工业园区用水节水管理工作,提高绿色化水平,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节水标杆园区建设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和主要目标
申报园区应四至边界清晰,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产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应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园区GDP比重达50%以上。
2022年全省建成节水标杆园区3家及以上。2025年建成10家及以上,其中杭州、宁波、温州各2家及以上,其他设区市力争各1家及以上。
二、建设内容与标准
(一)主要建设内容
建立健全节水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落实节水各项政策和措施。推进企业间水串联利用、一水多用,加强再生水利用。建立节水管理长效机制,规范用水日常监管,提高园区内节水型企业覆盖率和水重复利用率。
(二)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含技术指标、管理指标和鼓励性指标三项,其中,技术指标主要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节水型企业覆盖率、节水型器具普及率和节水工艺技术设备应用;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管理维护、计量统计、节水宣传、节水灌溉等管理水平;鼓励性指标主要包括园区在串联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以及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创新工作。技术指标满分为60分,管理指标满分为40分,鼓励性指标满分为10分,总计110分(见附件1)。除特别原因外,应当采用上一年度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评价计算得分。浙江省节水标杆园区总得分应不低于90分。
三、申报要求与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节水标杆园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园区内用水户取排水行为规范,依法获得取水许可、排污许可等手续;
2.园区内用水户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技术和设备;
3.园区内用水户近三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按照自愿参与、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基本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于每年8月底经所在县(市、区)经信、发改、水利部门审核后,向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附件3)、基本条件符合性证明材料、《指标体系》逐项自评情况和相关证明支撑材料等。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一旦发现虚假填报,取消本年度园区参评申报资格。
2.审核。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发改、水利部门对照《指标体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后将符合要求的园区名单及申报材料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
3.公布。省经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并分别在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合发文公布为省级节水标杆园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设区市经信、发改、水利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指导、建设、评估等各项工作。各园区管理机构作为节水标杆园区的实施主体和申报主体,负责节水标杆园区的组织实施,对照《指标体系》编制申报书,实施完成建设工作,负责资料整编、自评和申报工作。
(二)强化推进落实
设区市经信、发改和水利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排定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要求,指导园区有序开展节水工作;严把审核关,按照建设标准,确保各项建设工作落到实处。要强化园区节水、节能减排等项目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应结合地方水资源与产业结构特点,找准园区节水建设重点,做好节水标杆园区建设工作宣传培训,带动工业领域节水水平提高。
(三)加大政策支持
支持节水标杆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节水标杆园区项目;将节水标杆园区建设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全域“无废城市”等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优先支持节水标杆园区申报省级、国家级绿色低碳园区。
(四)强化动态管理
节水标杆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通过的将撤销其称号。
附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