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光伏用地标准
近日,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官网了解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浙土资发〔2016〕13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齐短板促进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光伏用地进行了规范:
鼓励使用沿海滩涂、废弃矿山、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不占压土地、不破坏耕作层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实施光伏发电用地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对光伏发电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要按照建设用地办理报批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已经批准或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的农业大棚、畜禽舍、养殖水面、温室等上方架设电池组件,发展“互补”型光伏发电项目。
政策全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齐短板促进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土资发〔2016〕13 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6〕12号)要求,为补齐科技创新、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改革落地六块短板提供国土资源要素保障,推动国土资源严格保护、科学合理利用和依法规范管理,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用地
1、保障新产业发展用地。及时制定新产业新业态目录。优先安排供应新产业用地,重点保障高新区(科技城)、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合理用地需求。鼓励新产业项目进驻标准厂房或小微企业创业园,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可按土地出让合同或有关规定进行产权分割。
2、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实施新产业用地过渡期政策,对利用原工业用地兴办众创空间的土地,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按新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但不得分割转让。
3、规范光伏发电用地管理。鼓励使用沿海滩涂、废弃矿山、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不占压土地、不破坏耕作层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实施光伏发电用地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对光伏发电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要按照建设用地办理报批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已经批准或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的农业大棚、畜禽舍、养殖水面、温室等上方架设电池组件,发展“互补”型光伏发电项目。
二、优先保障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用矿需求
4、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资源保障。加强用地保障,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省统筹解决;市、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纳入,确实不可预见的项目可以使用市、县预留规划指标,并纳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项目库,在项目指标中优先解决。加强矿产资源保障,对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设置专用采矿权(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5、多途径落实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优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和选址,鼓励少占或不占耕地。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通过“补改结合”和耕地质量提升等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大滩涂改水田力度,将围海形成的较长时期内不安排建设项目的土地先垦造为耕地,周转用于占补平衡,优先保障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开展废弃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复垦,复垦新增耕地优先用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占补平衡。
6、规范农村道路提升用地管理。根据农村实际合理确定农村道路宽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村道路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6.5米,道路弯道、岔路口、桥梁以及需要设立紧急停车带等确需适当增加安全防护空间的,路基增加的宽度不得超过1.5米,停靠站宽度不得超过2.5米。改造提升后的农村道路,用地性质仍参照农用地管理。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7、规范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坚决制止在“十个禁止区域”内垦造耕地,禁止区域内已批未垦造的项目一律取消。加强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选址管理,立项前必须进行选址公示和可行性论证,对未经公示和论证的,不予立项。
8、推动“三改一拆”拆后土地有效利用。“三改一拆”拆后重新供应的土地,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范围,原则上按照3:1的比例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城乡规划和长远发展方向的地块,允许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县域内跨乡镇调整。对符合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零星拆后土地,可纳入复垦区域,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综合利用。
9、加强“两路两侧”矿山“四边三化”长效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以及矿业权设置区划制度,提高新建矿山准入门槛,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小型矿山采矿权。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新的经营性采矿权。
10、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对地质灾害隐患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管理,建立第三方质量管理机制。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对市、县政府投入增加较多、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的地方,省级资金重点给予倾斜支持。
四、全面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11、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实行特殊保护。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市、县最低档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每年每亩30元的省补助标准。开展严格执法保护资源“亮剑行动”,全面清理违法违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处置违法用地等。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夯实基层管理基础。
12、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行“先复垦、后挂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主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增减挂钩拆旧区块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的土地,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范围,原则上按照3:1的比例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场化配置机制,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13、加大农民建房、异地搬迁等用地支持力度。积极保障异地搬迁安置用地需求,实行省补助与市、县配套相结合,省补助标准从人均用地40平方米提高到80平方米(含安置区块配套设施用地)。加大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力度,优先保障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需求。积极推进“坡地村镇”建设,支持农家乐、民宿等旅游没施项目用地。
14、规范征地拆迁和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征地补偿政策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政策接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2016年9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2008年以来所有建设项目用地批文和“一书四方案”等内容;新批项目须在依法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征地信息。
五、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15、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规范项目预审管理,建立占用耕地论证制度,引导建设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格执行《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以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6、加大存量盘活挖潜力度。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加快低效工业用地和旧城镇、城中村再开发,全面开展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加大批而未供土地农转用指标盘活力度,对因规划调整、征收困难等原因,确实不能再开发利用的土地,可按规定置换出用地指标用于其他项目。
17、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建立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全面推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创新型产业“先租赁后出让”弹性供地。
六、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改革
18、推进国土资源供给侧改革。优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建立完善规划动态监管制度,将规划主要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进行双控。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三年滚动”管理。建立“增量撬动存量”机制,对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按照3:1的比例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探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化管理,提高计划精准性。
19、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义乌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改革政策制度和办法。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货币化安置制度。
20、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稳妥推进省政府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扩面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承接能力建设。加强国土资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实行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推进审批标准化、格式化、规范化建设。
七、强化补短板工作基础保障
21、推行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加强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建设。推行“批、供、用、补、查”全程动态监管。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运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云平台、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效率。
22、加强系统干部能力建设。开展系统“工作推进年”“能力建设年”活动,开设全系统网上课堂学习平台,加强全系统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升干部能力水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强政策制度供给,深化队伍作风建设,为补短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