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局: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浙工商民营〔20162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省工商局立足自身职能,出台了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512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持续当好“店小二”,推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细、落实,全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举措。

一、持续深化准入创新。支持民宿经济、乡村旅游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出台工商登记指导意见,落实“先照后证”政策,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允许特色小镇内企业名称中使用xx小镇字样,扩大特色小镇的影响力。支持经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组建科研企业,允许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研究院”“研究所”字样。支持科创型企业在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份转让,允许股权变更章程备案一年集中办理,公司股权融资质押登记当场办理。

二、不断优化窗口服务。加快信息化新架构建设,提升信息化保障能力。开展工商(市场监管)窗口服务事项、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的检查。推进“互联网+工商”,以信息化促进便利化。加快推行企业设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的电子化登记注册,进一步简化办照手续,缩短办照时限,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

三、狠抓政策举措落实。开展工商(市场监管)服务发展举措落地的督促检查,强化“小微十条”、支持特色小镇发展、“工位号注册”、集群注册、同城通办等服务举措的落地落实,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切实提高政策举措的公众知晓度。

四、服务特色小镇示范创建。组织开展以落实“三个一”(一项服务机制,一张服务清单,一套服务指南)为主要内容的工商(市场监管)服务特色小镇示范创建活动,深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特色小镇发展成果。

五、民企“双对接”实现全省覆盖。深化与中关村科技园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的合作,组织百名创业导师,走进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为民营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生物制药、军工技术民品化、上市辅导等对接服务,实现全省县(市、区)民企“双对接”工作全覆盖,不断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六、支持企业加快信用建设。对省内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主体,落实“双告知”政策,依法公开披露其不良信息,进行预警提示,提醒我省民营企业谨慎交易。构建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在注册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环节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与名优企业联合“打假护牌”行动,严厉打击“傍名牌”违法行为。深入推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护秘维权”行动,加大查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件,指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七、健全评价发布制度。紧紧抓住党委、政府和广大民营企业关注的经济转型升级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落实形势分析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发布小微企业成长指数、民营企业景气指数、市场主体运行分析、商品市场季度分析、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发展年度报告,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供决策参考。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5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