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浙财企〔2016〕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省领导批示精神,从2016年开始,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纳入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统一运作和管理。为进一步加强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我们对原《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3〕27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创新基金对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的作用,积极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省政府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省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跨越式发展,带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布局完善。
第三条 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支持浙江省内具有产业和技术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项目,积极鼓励和配合参股子基金对接国家各类引导基金,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四条 创新基金规模为20亿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和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转入。
第二章 组织构架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注册资金为3亿元。
第六条 基金公司由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受省财政厅委托代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七条 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 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省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对创新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基金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省金融控股公司、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入和退出进行全面评议。投资决策委会员会由省金融控股公司选派5名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选派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顾问委员会,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顾问委员会由创新基金重点支持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就特定领域组成若干个项目专家小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不得用于股票、企业债券、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也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优质的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每个投资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价。基金公司董事会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全面评议意见基础上进行项目决策。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参与或退出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项目增加或减少投资份额前,应当先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议。决策事项需经4名(含)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重大决策事项需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根据项目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聘请临时专家小组对项目的投资和退出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完善和优化项目方案。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和绩效评价等进行规范。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尽职调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章 项目投资和退出
第十七条 基金公司投资主要采用 “子基金”“战略合作”“直接投资”等模式。
第十八条 子基金模式包括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子基金和与市县政府合作设立区域基金。创新基金参股市场化子基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设立规模的30%,参股区域基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区域基金设立规模的40%。各子基金应在浙江省内注册。
市场化子基金应重点投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非上市企业,且投资省内该类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金或认缴资金的50%。创新基金参股比例低于(含)20%的子基金,投资省内该类企业的资金比例可以酌情降低,但市场化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总部实际管理的其它基金或实体投资省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创新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
第十九条 战略合作模式是指针对特定项目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进行投资或联合投资,投资方向适当关注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试点示范基地的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第二十条 直接投资模式是指基金公司对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产业领域内的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投资方向适当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因运作需要或项目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协议(章程)的约定,按照国家对国有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退出或减持所持项目股份。参股的区域基金股权向纯国资受让主体转让时,可按创新基金的投资本金与所持基金的评估价值孰高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进行协议转让,并报省金融控股公司、省财政厅备案。所有的项目退出须报经基金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0.6%的比例由基金公司按年支付。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对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公司申请、省财政厅批准,基金公司可以就该项目的增值收益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创新基金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列支,不得在基金公司列支。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公司和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创新基金的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须向基金公司和省金融控股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创新基金年度会计报告。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将年度会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创新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基金公司和省金融控股公司报告,并根据要求编制临时报告书。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创新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创新基金运作业绩纳入省金融控股公司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创新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转入的项目股权仍按《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4〕24号)、《〈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浙创投办〔2010〕1号)及签订的原协议或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3〕272号)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