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六大区域督查中心升级为“督察局”:中央环保督察将成常态
经中央编办批复,环保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由事业单位转为环保部派出行政机构,正式更名为“督察局”。
“督察局”的一大新增职能是承担中央环保督察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督政。这也意味着,中央环保督察将成为常态。
事业单位转为派出行政机构
据环保部宣教司巡视员刘友宾在11月23日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日,中央编办批复将环保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由事业单位转为环保部派出行政机构,并分别更名为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督察局。
公开报道显示,调整后的各督察局在10月底已开展工作。10月30日下午,东北督察局副局长宿国军在吉林省四平市出席大气污染专项督查反馈意见会议并讲话。十九大后,华南、华北督察局等召开了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有关会议。
据刘友宾介绍,目前环保部已印发各督察局“三定”方案,明确了督察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重新任命了各督察局局长等职务,各项工作正协调有序推进。
区域督查中心运行近十年
环保部原6个区域督查中心运行已近十年。2002年,环保部在南京、广州分别试点华东、华南环保督查中心,2006年正式设立。此后,西北、西南、东北、华北督查中心先后成立,到2008年,覆盖31省(市、自治区)的六大区域督查中心全面组建。
当时督查中心的设立主要针对地方各自为政、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问题。21世纪初,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相继发生了2002年云南南盘江水污染事件、2004年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等,暴露环保工作体制的薄弱。同时,环境问题跨区域特征明显,亟需跨区域机构进行监督执法。
环保部原六大区域督查中心主要承担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协调跨省界污染纠纷等职能。设立后,督查中心在广西龙江镉污染等跨区域环境事件中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更名为“督察局”后,其原拥有的执法权等权限没有改变。
一名区域督察局人士介绍,原来督查中心的工作人员持有执法证,可以现场检查执法等,但不具有处罚权。督查中心将执法结果交给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由环境监察局决定行政处罚等。调整后,督察局的执法权不变,并且仍然不具备处罚权。
“由于以前(区域督查中心)一直为事业单位性质,影响了监督执法权威性。”刘友宾说。
据了解,原区域督查中心为事业单位,执法时而碰到“挺不直腰杆”的尴尬,例如监督地方政府部门。刘友宾指出,此次督查中心完成向作为派出行政机构的督察局的转变,解决了督查中心的执法身份问题。
新增中央环保督察工作职能
区域督查中心“升级”为“督察局”,一个显著变化是,区域督察局的人员编制有所扩充。
公开信息显示,华北督察局下设机构由6个处扩充到8个处。督察局机构设置更加突出“一对一”对接地方,华北督察局的督察一处至六处分别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的监督执法等。
而从职能来说,“督查”和“督察”一字之差,大有不同。督查侧重于监督企业,督察则强调督政,监督党政机关。
据刘友宾介绍,“6个区域督察局将进一步强化‘督政’职能,与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一起,共同构建国家环保‘督政’体系,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最重要的职能调整就是新增了“承担中央环保督察有关工作”的职能。
上述区域督察局人士介绍,2015年底中央环保督察开展以来,原区域督查中心已陆续承担有关配合工作,包括督察地方整改落实、公开有关信息等。此前,有的督查中心工作人员还被抽调,参与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地方的工作。
区域督察局的归口管理也有所调整。据上述人士介绍,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简称“督察办”)设立前,区域督查中心归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归口管理。“督察办”设立后,区域督查中心改为“督察办”归口管理。
公开资料显示,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是环保部内设机构,承担中央环保督察有关协调工作。环保部副部长翟青任督察办主任,副主任为刘长根(正司局级)。
中央环保督察将常态化
从2015年底河北试点以来,中央环保督察组已开展四批督察,覆盖31个省份。这也是环保督察体制的一项重大突破,从以往由环保部为主转向中央主导,从督企为主转向重点督察党委政府。
环保部各区域督察局常设“承担中央环保督察有关工作”职能,并由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归口管理,意味着中央环保督察将常态化。
这在中央有关文件中已有明确要求,2015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提出,从2016年开始,每两年左右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督察一遍。
这也是环保部去年以来的又一次机构调整。2016年,环保部不再保留污染防治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按环境要素设置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