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

日前,浙江省政府发布《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精神,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十三五”国家下达我省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以下简称碳强度)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快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强化绿色低碳引领,推动能源革命和产业变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端转型,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高水平谱写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浙江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碳强度比2015年下降20.5%,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氢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到20%以上,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林木蓄积量达到4亿立方米,森林植被碳储量达到2.6亿吨,碳汇能力明显增强;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逐渐健全。

  二、加快推进能源革命

  (一)发展非化石能源。深入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以发展非化石能源为重点,推动能源结构低碳化。采取国际最高安全标准、最先进的核电技术,加快建成三门核电一期,开工建设三门核电二期、三期和浙江三澳核电,到2020年全省核电装机容量达到900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以上。适度开发瓯江流域的大溪小溪干流、浙闽交界的交溪流域剩余水电资源,完成农村水电站生态修复和增效扩容改造300座,到2020年全省水电装机容量达到700万千瓦。加快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到2020年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800万千瓦和300万千瓦,生物质(垃圾)发电达到11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加快电动汽车、轨道交通、船舶岸电发展,推行以电代煤、以电代油,提高社会电气化水平,到2020年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33%。提高居民管道天然气覆盖率和天然气居民用户普及率,继续推进工业领域“煤改气”、车船“油改气”,到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0%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三)优化利用化石能源。深入实施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0年控制在1.35亿吨标煤左右。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推进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大幅削减散煤利用,基本杜绝燃煤无处理排放现象。积极推进煤炭低碳化利用,鼓励使用洁净煤以及高热值煤。提高煤电用煤利用效率,降低电厂自用电率和碳排放,全省6000千瓦以上火电平均供电碳排放控制在780克/千瓦时以下。鼓励能源相关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三、加快构建低碳产业体系

  (一)发展低碳型产业。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引领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培育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文化创意等八大万亿产业,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深入推进服务业强县(市、区)培育、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示范物流园区建设,加快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提升,鼓励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不断壮大新兴服务业。发展绿色贸易,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名优特产品出口,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十三五”时期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8%以上,到2020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3%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金融办)

  (二)推动传统产业低碳化。到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2%,工业领域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深入实施“四换三名”和“互联网+”“机器人+”“标准化+”,推动纺织、服装、皮革、化工、化纤、造纸、橡胶塑料、建材、有色金属加工、农副食品加工和批发零售等“10+1”传统产业加快改造提升。加快推进节能技改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传统高排放行业碳强度持续下降。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完善能耗、质量、安全、技术为主的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落后产能淘汰。以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的企业(作坊)为重点,加大对“脏乱差”“低小散”块状行业的整治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

  (三)发展低碳生态农业。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有效控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快推进有机养分和高效环保农药替代、测土配方施肥、新型肥料应用,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农药、化肥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5%。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有效控制甲烷排放。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严格落实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禁限养区,调整畜禽养殖种类、规模和总量。深入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加大商品有机肥施用、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等技术推广,改善耕地地力,粮食生产功能区内一等田面积达到50%以上。推进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局)

  四、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

  (一)推动建筑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贯彻低碳理念和要求,积极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市化模式。防止大拆大建,从源头上控制建筑的碳排放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实现中心城区新出让入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装修。深入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完善并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着力推进既有建筑低碳化改造,力争到2020年累计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800万平方米。以大型公共建筑场馆和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开展屋顶墙面绿化、地源热泵等节能改造,强化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高效热泵、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绿色建材、绿色照明、屋顶墙体绿化等低碳技术,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重达到10%以上。(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

  (二)建设绿色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深入推进绿色交通省试点建设,加快建设客运专线和城际轨道交通,大力发展绿色水路运输,促进客运零距离换乘和货运无缝隙衔接,发展低碳物流,推动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推动航空、航海、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力争到2020年公路营运车辆、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5.5%、3.4%,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二氧化碳排放下降3.3%。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专用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鼓励低碳出行,到2020年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5%以上、大城市达到35%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5%以上。大力推广电动汽车、混合动力、天然气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到2020年节能环保型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占比分别达到15%、40%。加快充电(加气)基础设施建设,至2020年建成充电(加气)站1000余座、充电桩21万个以上。(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三)促进废弃物低碳化处置。创新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处理理念,积极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升废水废弃物处理和循环利用水平,有效减少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排放。深入推进“五水共治”,巩固提升剿灭劣Ⅴ类水成果。提升工业污水低碳化处理水平,重点加强造纸、化工、食品等行业污水处理过程中甲烷回收利用。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力度,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积极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加强城乡垃圾源头分类和统一收集,努力构建收集、利用和处理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深入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发展垃圾焚烧和甲烷发电,减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

  (四)倡导城乡居民低碳消费。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摒弃粗放型餐饮管理方式,鼓励使用低碳餐饮设备,推广食品低碳处理技术,实施餐厅环保节能改造。引导民众转变消费观念,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装修、低碳生活,推广普及节水、节能器具,科学合理使用家用器具,反对过度包装,强化阶梯水价、阶梯电价、阶梯气价的运用,引导居民自觉减少能源和资源浪费。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鼓励民众采用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拼车、搭车等低碳出行方式;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

  五、着力构建低碳空间格局

  全面推进全省城镇空间结构、功能结构、规模结构优化完善,打造以四大都市区为主体、海洋经济区和生态功能区为两翼的区域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推进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推广开化县等地“多规合一”的经验,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根据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义乌四大都市区和7个省域中心城市的城镇空间布局和功能等级,加快推动城市化与低碳化深度融合。以浙江海洋经济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为核心,科学谋划海洋经济区建设,强化海洋资源有序开发、生态利用和有效保护,加强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推进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增强海洋碳汇能力,打造蓝色生态屏障。突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统筹推进环境保护、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城镇建设,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推进森林扩面提质,提升森林碳汇潜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海港委,相关设区市政府)

  六、加强低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一)推动低碳技术研发。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海洋等重点领域,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创新。围绕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推进清洁生产、碳中和、碳封存和碳捕捉、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预警等技术的开发,不断提高温室气体排放防控的科技支撑能力。统筹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产业化示范专项和科技平台建设计划等,协调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相关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科技攻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气象局)

  (二)推广应用低碳技术产品。着力加强低碳技术申报和应用,建立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重点低碳技术(产品)。筛选一批减碳效果好、实用性强的产品和技术加以推广应用。推进一批半导体照明、光伏发电、分布式冷热电联供、碳捕捉、碳封存等节能低碳试点示范工程。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高排放行业,实施一批节能低碳技术和标准化示范项目。在新能源、农林、水处理、新材料等领域,选择一批低碳水平领先的技术、标准产品和企业,面向国内外进行推广宣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七、深化低碳发展试点

  (一)创建国家级低碳试点示范。杭州、宁波、温州3个国家低碳城市试点要继续深化探索,注重总结经验,加强推广复制。嘉兴、金华、衢州3个国家低碳试点城市要全面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个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要深入推进创建工作,积极探索工业园区的低碳发展模式,努力争创国家级示范园区。(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二)推进省级低碳试点工作。深化省级低碳城市、县(市)、城镇、园区、社区等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省级低碳发展试点示范体系。启动低碳企业试点工作,继续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开展省级低碳发展试点。探索建立低碳试点评价机制,打造一批具有先进低碳发展水平的典型模式。推动各类省级低碳试点单位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制度、目标分解考核制度、碳排放形势分析制度等低碳发展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设区市政府)

  (三)探索开展其他各类试点。在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城镇等探索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积极创建国家低碳产业示范园区、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国家低碳示范社区试点以及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开展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试点,研究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产品评价体系。以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相关设区市政府)

  八、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一)夯实碳交易工作基础。建立健全企业碳报告制度,研究制定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等,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复查工作体系,引导企业逐步建立碳排放台账制度。推动碳交易纳入企业有序参与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大数据示范工程,建设温室气体清单管理系统、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系统等,形成全省统一的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开展多层次的能力培训,提高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提升企业参与全国碳交易和碳资产管理的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

  (二)推进碳市场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开展重点行业的碳配额分配方法研究,制定配额分配方案,建立配额预发、预留和调整机制,探索建立配额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工作部署,适时开展配额试分配和预分配工作。加强对配额登记、流转、变更、履约等环节的管理,引导企业加强碳资产管理。依据国家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落实各方职责,明确监管措施。加强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投资机构、核(复)查机构、交易机构等责任主体的监管,完善监测、报告和核(复)查制度以及第三方机构管理规则等,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九、务实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

  (一)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围绕服务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结合国际优势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大力推进低碳项目合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和单位参与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活动,推动我省优势产业、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依托省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广泛征集省内优秀企业、产品、技术和案例,建立健全数据库和展示平台,为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提供技术支撑。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同步促进低碳企业、产品和技术“走出去”“引进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侨办)

  (二)深化国内交流合作。深化与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等科研院所、高校在碳交易能力建设、技术标准研究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增进与国内兄弟省市的交流,学习借鉴试点先行地区在碳交易、低碳试点、低碳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活动,提升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的层次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继续发挥好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设区市要把碳强度降低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继续实施设区市碳排放强度控制,“十三五”期间,杭州碳排放强度下降25%,宁波、绍兴、衢州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3%,湖州、嘉兴、金华、舟山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1%,温州、台州、丽水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8%。进一步完善碳强度考核体系,加强对设区市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三)完善统计核算制度。完善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和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常态化推进省市县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清单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需求,加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支持力度。谋划设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绿色产业基金,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围绕“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加大低碳宣传贯彻。依托学校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普教育和宣传。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培训等活动,打造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宣传贯彻平台。探索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设区市政府)